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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来源:区市政园林中心网站 日期:2017-08-23
关于发布《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现将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盖管理规定》制定的《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予以发布施行。特此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通告1993年第3号
  1993年12月20日
  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
  一、为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依据《规定》和本《细则》负责本市井盖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本市检查井的井盖,按照其权属,分别由井盖管理单位依照《规定》和本《细则》负责维护、管理。
  未经井盖管理单位办理验收手续的井盖的维护、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四、井盖管理单位对井盖的维护、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
  (二)保持井盖完好。发生丢失、移位、震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三)按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井盖管理机构和井盖的型号、规格、标志、设置地点、数量等资料。
  五、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时,应当先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必要情况下,可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并在2小时内通知有关井盖管理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对丢失、损坏的井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进行更换、补装、维修所需的费用,由有关井盖管理单位承担。
  六、井盖管理单位发现本单位使用的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或者接到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维修通知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处理措施:
  (一)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等地区,必须在4小时内修复;其他地区必须在12小时内修复。
  (二)属于通知维修的井盖,应在修复后的4小时内告知通知维修的部门进行复查。
  (三)接到井盖的维修通知后,如果发现丢失、损坏的井盖不属本单位管理时,应当在2小时内告知通知维修的部门。
  七、各井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井盖的维护管理。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施工等作业时,未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
  (二)对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维修通知不予执行或者维修后不通知复查的;
  (三)未按规定期限修复丢失、损坏的井盖的;
  (四)对丢失、损坏的井盖未经修复,却谎报已经修复的。
  执行上述处罚,其累计罚款额每处井盖超过2000元的,应当报经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批准。
  八、井盖管理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井盖管理不善,多次发生违章行为或者造成人员伤亡、损毁车辆等严重事故的,除按规定予以处罚外,并追究主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九、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等原因造成事故,需要向受损害人赔偿经济损失的,由井盖管理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申请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加强对井盖维护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一、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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