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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黄村地区居住小区公共供水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区市政园林中心网站 日期:2017-08-23
大兴县自来水公司
关于加强黄村地区居住小区公共供水
管理的若干规定
  根据北京市市政管委印发的《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和市、县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村地区居住小区公共供水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中第六条和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凡在该规定施行之前[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二日]建成的居住小区,原则上仍由该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按照原订协议,负责居住小区内室外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及水费计量收费工作,因特殊原因需由我公司管理至住宅楼外单元水表井的,该物业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必须完成下列工作后,由我公司接收。
  1、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意委托我公司管理至住宅楼外单元水表的,需向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向我公司工程管理科提供该小区室外上水工程的设计图,竣工图及原始水压试验纪录,管道材料的材质单、合格证等资料。
  2、双方达成交接意向后,物业管理部门须按我公司的要求对局部设施进行改造。附件井砌筑应符合标准图集的要求,井内不得有淤泥杂物及穿插其它管线,井盖统一换成防盗井盖,入户单元无计量水表或已接近校验周期的,一律进行加装或更新,小区内绿化用水、商业用水、消火栓等须加装计量水表,并对单元计费表以内的室外供水设施中的已损附件、钢管、塑料管等进行改造。
  物业管理部门完成上述工作后,经我公司工程管理科会同业营业科、维修大队、化验室等单位,对管道布局、管径、水质、水压进行检查试验,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后,予以接收。
  二、虽在市政管委文件施行之后建成的小区,但小区内的室外上水工程非由我公司施工且未经我公司验收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因特殊原因须由我公司接收的,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凡属本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情况的,我公司只接受该小区室外上水的管理权而不接受产权,小区内的室外供水设计[计量水表除外]仍由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维修管理[但应保证及时修理]。如果物业管理部门不具备维修能力,也可委托我公司维修大队进行维修,我公司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可以采用一次性缴纳维修费的方式,亦可按当次实际发生结算维修费用的方式。
  四、凡在市政管委文件施行之后建成的小区,小区内的室外上水工程亦由我公司施工的,经检查验收符合规范要求的,予以接收。接收后分界水表以外的室外供水设施并入公共供水管网,由我公司进行维修管理,但水表井的维修管理、计量水表的定期校验及更换费用,仍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
  五、凡在市政管委文件施行之后建成的小区[包括已建和待建的],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分界表以外的室外供水管线及附属设施均由我公司组织施工,其它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单位自行施工的,原则上不予接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我公司管理至单元分界水表的,按本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六、经验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居住小区或新建小区,根据市政管委文件第六条的规定,由我公司管理至住宅楼外单元收费标出。我公司查表员负责分界水表的查表计数工作,查验后开具收费通知单,一并交至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由物业管理部门统一收费、汇总后,交至自来水公司或居住小区附近的储蓄网点处。住宅楼内的用户无故迟缴、拒缴水费的,按[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理。无正当理由四个月拒不缴纳水费的,停止向该收费表内的用户供水。
  七、根据[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及[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凡新建小区或住宅楼群部分竣工投入使用的,由申请用水单位充任用户,统一负责水费结算和缴纳事宜,待全部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需结清水费并办理变更用水性质和过户手续,与物业管理部门签订供水协议及产权分界协议后,由我公司负责管理至分界水表处。
  八、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施行,并有说及以往的效力。
大兴县自来水公司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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